电子产品三包法律规定(3篇)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的责任,规范电子产品三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家用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产品的下列服务:
(一)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移动电话、手机等电子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计算,整机包修期限为一年,主要部件包修期限为两年;
(二)家用电器、智能穿戴设备等电子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计算,整机包修期限为一年,主要部件包修期限为两年;
第十三条 消费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违反本规定,未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产品缺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如果销售者、生产者或者修理者拒绝提供三包服务,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违反本规定,未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或者修理者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接到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下列期限内答复消费者: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维修者应当在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妥善保管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雷竞技RAYBET官方网站、销售者、维修者故意延长修理、更换、退货时间,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阻挠、干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产品三包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三包服务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电子产品三包服务进行监督,并向消费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产品保修期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按照产品说明书、销售等有效凭证标注的期限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音响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其销售的电子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提供的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等服务。
(三)在三包期限和符合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
以上为《电子产品三包法律规定》全文,旨在规范电子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产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根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特点,合理确定修理时间。一般修理时间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0日。
第五条 电子产品质量保证期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特点、技术指标等因素确定,并在产品说明书或者包装上予以明示。
(一)在三包期限和符合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立即免费修理、更换、退货;
(一)免费修理: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或者修理者应当及时免费为消费者修理,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免费更换: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或者修理者应当及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免费退货:消费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销售者、生产者退货,销售者、生产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四条 销售者、生产者或者修理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智能穿戴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对所销售的电子产品在保修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